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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區(qū)龍窩巷內一幼童不慎落入文渠溺亡,父母將施工方及建設方告上法庭!

發(fā)布時間: 2020-10-13 18:31  關注度:1972評 論  轉 發(fā)  收 藏  打 印
導讀:2019年11月9日,淮安區(qū)龍窩巷內一幼童不慎落水溺亡,令人痛心!事發(fā)后,其父母痛不欲生,認為當時參與文渠治理的施工單位導致河道整體水體變渾濁、水位上漲、未設立警示牌是致使女兒果果不幸死亡的罪魁禍首,應當對果果的死亡負責賠償。夫妻倆一紙訴狀將施工方上海市某公司以及建設方淮安市某部門告上法庭,索賠58萬元。

2019年11月9日,淮安區(qū)龍窩巷內一幼童不慎落水溺亡,令人痛心!事發(fā)后,其父母痛不欲生,認為當時參與文渠治理的施工單位導致河道整體水體變渾濁、水位上漲、未設立警示牌是致使女兒果果不幸死亡的罪魁禍首,應當對果果的死亡負責賠償。夫妻倆一紙訴狀將施工方上海市某公司以及建設方淮安市某部門告上法庭,索賠58萬元。

據法庭查證,文渠治理始于2018年,上海市某公司中標后于2019年10月開始進行包括河道截流、河道內建筑垃圾清運、河道清淤等工程,其有明確的施工范圍,并不包括事發(fā)地點河段。

庭審中,雙方唇槍舌劍,各說各的理。上海某公司辯稱:雖然公司負責對文渠河道內進行綜合整治,但文渠河道貫穿大半個淮安城區(qū),事發(fā)地點不在公司項目范圍之內,且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施工方應當設立防護欄或警示標志。

據了解:方某、袁某夫婦于2016年以來一直租住在淮安區(qū)文渠旁邊的一個院子里,隨著2018年5月女兒果果的出生,方某夫婦準備另覓一處租房,但選來選去仍然覺得這個院子挺好,于是有意租賃該院落內其他房屋。

夫妻倆平日主要是方某工作,袁某照顧女兒。2019年11月9日,袁某帶著女兒在該院落內看房子的時候,隨手將剛會走路的果果放在院子里,自己一個人四處查看房屋情況,但當她返身尋找果果的時候,卻發(fā)現女兒不知去向。

在四處尋找女兒無果后,袁某報了警。警方趕到現場,立即組織人力四處尋找,并懷疑果果很有可能不幸墜入院子后面的文渠內。在龍窩樓施工師傅及路人的幫助下,終在文渠內摸索到孩子幼小的身體........

被告辯稱:果果當時不過是一歲多的幼兒,就算設立警示標志她也無法辨識。關于方某夫婦指控因施工導致水質渾濁和水位上漲的因素,并非導致果果死亡的直接原因,無論文渠河水是否上漲或水質是否渾濁,對于僅有一歲多的果果都具有危險性。

被告還指出:方某夫婦指責施工方及建設方未盡到安全責任的說法不靠譜,法律規(guī)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方某夫婦在該院落居住多年,應當對周圍環(huán)境存在危險因素有所了解,但事發(fā)時袁某作為監(jiān)護人并沒在果果身邊,足以證明袁某對果果監(jiān)護不力,是導致果果拖離監(jiān)護發(fā)生意外死亡的主因。

經過法庭舉證、質證后,一審法院最終支持了被告方的辯護意見,認為導致果果溺水死亡結果的主要因素是方某夫婦作為監(jiān)護人沒有盡到監(jiān)護責任,方某夫婦應當自行承擔果果溺水致死的后果,承擔全面民事責任。

一審宣判后,方某夫婦不服,遂上訴至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淮安區(qū)法院2020年10月12日消息,淮安市中院日前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了方某夫婦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女兒不幸死亡傷心痛苦完全可以理解,但畢竟還是要依法索賠、依法維權,絕不可“誰死誰有理”,“告天告地告空氣”,這樣不僅于事無補,還會破壞社會法治氛圍。本案兩審均駁回方某夫婦的訴訟,是法治進步的一種表現,避免了“和稀泥”,維護了法律的公正與尊嚴。

侵權損害賠償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常見的法律問題,近年來,由于很多這方面維權的案件判決含糊不清,大部分都是為了息事寧人,抱著同情受害者的態(tài)度解決紛爭,但并未達到預想的法律效果,反而滋長了“我死我有理、我老我有理、我弱我有理”的社會歪風,應當以公正的法律判決來肅清這種風氣。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也是社會的未來,呵護嬰幼兒成長需要社會和諧安全的大環(huán)境,但同時作為嬰幼兒監(jiān)護人更是責無旁貸,應當細心守護,用心呵護,保證孩子健康快樂的成長,這樣才能有效預防一切悲劇的發(fā)生!

(來源:今日頭條@京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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